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Q&A(一)丨贝斯哲)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编者按:

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贝斯哲在接受咨询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外籍人士,及台港澳人士对于个人所得税法仍存在误解,或因为不同地方的税务部门操作流程不同,因此同一问题的答案也不相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税务部门对于实务操作细节的修正与改进,相信很多困惑也会迎刃而解。

结合我们所触碰到的问题,贝斯哲在年关将近之时,将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事宜,以Q&A方式整编如下,连续推出,以飨读者。

有何问题,敬请致电021-64881926或邮件至main@bestchoiceco.com进行洽询。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X
2019年1月28日

Q1: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台港澳人员和华侨也视为外籍人员吗?法律依据为何?
A1:是的。

一直以来,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中,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实务操作,台港澳地区人员都是参照外籍人员的规定来执行的。
 
如国税发[2004]27号《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五、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又如国税函[2006]58号《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中,开宗明义即为“为加强和规范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和华侨,下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等,都是规定台港澳人员及华侨应参照外籍人员规定执行。

Q2:如何判断一个外籍人员(含台港澳人员及华侨,下同)是否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
A2: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判断一个外籍人员的税收居民身份,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住所地标准,一个是停留时间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法条来看,“住所地标准”非常主观和绝对,一旦被认定为“有住所”,就应该属于税收居民,与其在中国境内的停留时间并没有关系;“停留时间标准”因为可以量化,相对客观很多。

因此,在外籍人员自我判断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时,尽量避开住所地标准,而选择以停留时间标准来进行。

Q3:何为“有住所”?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有X房屋,或者长时间租房,都会被视为“有住所”吗?
A3: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有住所”,并不是一个物理概念,即认为只要在中国境内X了房屋,或在中国境内居住,就视为“有住所”。
 
“有住所”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这几个判断因素中,“户籍”很好理解,凡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的,应该都属于“有住所”而被认定为税收居民。“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每个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

但“家庭”及“经济利益关系”这两个标准,就不那么好判断了,或者说,不同的税务官员给出的结论可能并不相同。当然,那个娶了中国太太并安家在上海的外国人MIKE,肯定要比娶了台湾太太且安家在香港的DАVID,更容易被认定为“有住所”;已经在大陆投资设厂多年的台商王总,要比作为台籍干部被派驻在苏州工作的张三,被认定为“有住所”的几率更高。

中国人民共和国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及内页

所以,对大部分外籍人员来说,尽量避开从是否“有住所”这个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税收居民,主要原因就在于它的判断主观性及无法量化。

Q4:如果外籍人员被认定为“有住所”,还能适用坐月子条款来避开境外所得纳税吗?
A4:不能。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一旦被认定为有住所,就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与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就应该就全球所得在中国进行申报——从这个逻辑上来说,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的公民,和被认定为“有住所”而属于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应该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境内申报所得税,且并不享有所谓境外所得税收豁免优惠。而依“停留时间”标准认定的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法》给予了一定的境外收入豁免缴税期限。

所以,“坐月子”条款,实际上只适用于因为停留时间标准而被认定为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并不适用于“有住所”的外籍个人和拥有中国户籍的中国公民个人。

Q5:外籍人员在哪些地方会被要求填写是否“有住所”?
A5:这个问题,大家现在基本不用担心。
 
【2019年新税制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推出之前,旧版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确实存在“境内有无住所”的信息(如下图)。外籍人员填报时一旦勾选了“有住所”,就无法再适用停留时间标准。

2018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可喜的是,在【2019新税制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摒弃了“有无住所”的选项,而仅保留了出入境的时间,这实际上是将外籍人员的税收居民身份判断,朝向以停留时间的标准来进行,而避免了因误填“有住所”可能造成的“冤案”。

2019年新税制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这里还是要提醒一句,虽然在个税申报系统填写时不用再为是否有住所而纠结,但因很多外籍人员对于有住所的概念并不了解,因此在银行系统申报税收居民或非居民时,还是会下意识地认为自己在中国境内有购房,所以会勾选【中国税收居民】的选项。这里牵扯到的就不单是对有住所概念的认知,还会涉及到CRS下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等问题,我们会在后面的Q&A中进行解释。

Q6:港澳台居民如有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是否会被认定为“有住所”?
A6:不会。

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与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在时点上只是偶然巧合。国家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马晓光曾于2018年10月1日表示,《申领发放办法》有关规定与相关税收规定没有对应关系,也不会因为领取了居住证而在大陆负有了全球所得纳税义务。

链接阅读:
台商如何判断自己在大陆有无“住所”?

(未完待续)

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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