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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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老孔 | ID:qingdaolaokong
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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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早就不是纯粹的事业单位了。这已经不是秘密。比如说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对事业单位,尤其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X应该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和业务活动用房。
这本是应有之义,但并非理所当然,尤其在很多官老爷们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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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主流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对参公事业单位提出明确要求,和党政机关一个标准;对非参公事业单位不作明文规范,但是实际管理仍然和党政机关一个标准。一个标准其实无所谓,毕竟事业单位也没有做着享受高人一等尤其是超公务员待遇的美梦。问题是,2014年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只提到了职务对应的办公用房标准,而事业单位的主体,尤其是非参公事业单位中,是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是欠缺的。
但是至少,参公事业单位是有明确标准的。而非参公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也算是有据可依的。至于专业技术人员,就有点模棱两可了。2014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没有涉及,2017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也没有明说,只是提到一句“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这么多年了,还是没能制定出来,就像事业单位去世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十多年也没有进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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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说,没有任何一个人认为教授的办公用房面积应该和科员一个样子是公平的。既然办公用房面积是按照职务对待的,那么,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其实完全可以类比使用。比如说早期实施的福利分房以及之后的货币化保障,比如说北方城市的冬季取暖费,比如说全国统一的差旅费办法,都将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作了关联,也就让政策的执行存在了一定的合理性。
需要称赞的的是江西省。江西省2月13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提到:“在中央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出台前,省直事业单位、省属高校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按正高对应正处级、副高对应副处级、其他对应科级以下的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但不得超过本单位主要领导职务的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具有技术职称和行政职务双重身份的人员,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因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情况较为复杂,科研、教育、医疗等单位可在不突破上述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虽然老孔认为这个标准有点偏低,但至少比起那些要求研究员九平方米的管理来说,已经充满了良心。
当然,有湖南的朋友可能会比较生气,因为湖南早就在2018年3月,就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几项具体问题的解释》,明确“省直事业单位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在中央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出台前,按正高对应正处级、副高对应副处级、其他对应科级以下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因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情况较为复杂,科研、教育、医疗等单位可在不突破上述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
可惜,放眼望去,类似湖南和江西这样勇于担当作为的省份,仍然寥寥无几。
更多的是的居高临下的威吓和轻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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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规定是明确规范党政机关的,体现的是自我革命,所以对于事业单位不需要规定,是给与事业单位事业发展充分的自X。如果这样看的话,好像湖南江西反倒是做得不好。
但事实上,现在的管理,更多的是参照,什么事情,一参一照,就进了套了。为什么不让参照发车补呢?觉得有价值就发给同行看一看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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