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有什么区别?
1、属性的区别
程序正义: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传统。
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正义实现的理想状态。
2、含义的区别
程序正义: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实质正义:也就是善人(或善行)应该得到善报,恶人(或恶行)必须得到恶报。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
3、意义的区别
程序正义:它旨在表达一种最基本的思想: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地协商的地位。
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实质正义:意味着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实质正义是正义的归宿。
行政处罚的实质正义原则?
行政处罚是对公民行为的警示和惩处,以此规范社会秩序。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相关的行政处罚时,需要考虑公民实际的情况,不可过分处罚和不合理减轻处罚。那么行政处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其中就有合理性原则,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行政处罚合理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是行政法治的重要方面。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行政法治两项重要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面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无限性和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不可能穷尽行X力运作的所有规范,从而不得不在事实上、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对行为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一定的X裁量权。这些X裁量权的行使,只要未超出法律所承认的空间,符合立法分配的正义,即使有悖实质正义和结果正义,行使者也很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并承担某种法律责任。但是,X裁量权一旦显失公正或被滥用,其危害且不说是对人们渴望的实质正义、结果正义的亵渎,即便基于立法确认的法律正义而言,也是一种亵渎。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处罚是行X力X中与行政相对人利益最为直接的一种,其行使更应把握和坚持好合理性原则,使处罚施于对违法过错的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基础之上,符合行政处罚本来的价值取向。
二、就行政处罚中坚持并把握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探讨。
1、端正行政处罚的价值取向
其行政处罚的实施是对那些有悖法律正义的过错行为予以矫正或适度制裁,使其付出的一定的代价,回归于法制秩序之中,进而以儆效尤,告诫、引导所有的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法制秩序,不可游离其外。行政处罚虽然应当十分严肃地对违法者过去的过错予以矫正或制裁,但其价值取向则不能着眼过去,而是要注重行政处罚后宽层面的现在与将来的效应。
2、充分考虑违法者主观恶意的有无与轻重
有过当罚,但必须过罚相当。这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以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旨去衡量,很难认同其符合理性、追求实质正义。行政处罚作为矫正正义的方式之一,也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者的主观恶意有无与轻重,才能使处罚适度、符合理性。有关的行政立法虽未像刑法那样对违法者主观恶意的认定予以特别强调,但并非没有规定。《行政处罚法》总则的第四条要求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里的“性质、情节”认定,无疑包括了对违法者主观恶意有无与轻重的充分考虑。事实上,许多行政相对人虽有违法事实的存在,但并无主观恶意。违法者的主观恶意有无与轻重,是违法者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违法行为结构中的重要一环,实施行政处罚时,理应充分考虑,否则,处罚的结果有失公正或显失公正便是必然。
3、公正评估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
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违法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予以公正、科学的评估。《行政处罚法》对这一要求亦有明确的规定,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任何违法行为都会破坏社会心理秩序和社会成员心理平衡,这是违法行为的固有属性。但是,固有属性不等同于危害结果。诚然,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易辨易认,如制售和使用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致人以残,致人以亡。而一些非物质性的危害后果,如生产或者购进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但尚未X,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生产、X、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但质量却没有任何问题,其评估虽有一定的难度,但绝对不可不予以客观、公正的评估,从而避免使大量的处罚显失公正,显失理性。
行政处罚需要符合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上文主要讲了行政处罚合理原则,行政处罚要想达到所想要达到的目的,就要合理,对公民的行为合理评估,充分考虑事实证据,要使得处罚结果公正公平,维持社会良好的秩序,降低违法犯罪的比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什么是司法程序正义?
司法程序正义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的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程序正义更强调的是执法、司法过程中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独追求所谓“政治正确”的正义结果而牺牲过程,英美传统法律理论认为不具有程序正义的“正义”结果是“毒树之果”,是不会被法庭采信的。
相反,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它是刑事X法的专有名词,它是指通过刑事X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相较于程序正义而言,实体正义认为为了追求普遍认知的“惩恶扬善”的法律结果可以部分牺牲程序的正义。然而过分追求“实体正义”一个最大的恶果是导致了现实办案中X人员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而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进而导致了很多的冤案和错案。
行政实质正义的基本原则?
行政实质正义侧重行政结果的正义性,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职权与职责明确原则、X参与原则。但不包括信赖与保护原则,
法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实质正义是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目标;形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基本保障,是实现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法官应当在尽力保持与往昔逻辑一致的形式下,实现法律为社会服务的目的,即透过形式正义追求实质正义,也即是透过冷冰冰的逻辑之幕。
法官对法律形式和实质的对称性的“智识性渴望”的知性背后,潜藏着的是力保法律对人类情感做出的真切的法律本身及其法律从业者的德性。实质正义固然是法治的最终目标,形式正义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