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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作风有问题,会被开除公职吗?
优质回答:
本人有多年的惩戒岗位的工作经历,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生活作风问题肯定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对当事人给予处分,就必须由有管辖权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以彻底查清是否属实为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为什么这样说呢?
所谓的生活作风问题,是一种比较隐晦的说法。其实质是一般指:已有X的男女双方,与X以外的其他人发生实质性的X,说到底就是婚外X。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互相忠诚,既是传统道德的要求,又是每一个公民应该自觉遵守的法律义务。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突破这种底线,既有违我国传统道德习惯,是不道德的;又是违法违纪行为,作为公职人员,当然有损公职人员的形象。正因为如此,才将其列为违法违纪行为。一旦被查实,应该视情节的轻重和社会消极影响的程度,做出恰如其分的处理。
毫无疑问:1、这种事情一般仅为个人行为,处于你情我愿的状态,大多数与职务行为基本无关。但也不乏有职有权的一方利用上下级关系、管理职权和经济利益诱导或胁迫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当然应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公职,以儆效尤。从本质上讲,这是以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这种行为,绝大多数是在偷偷X的状态下私下进行的。即使有一部分人知悉,一般也不会直接反映到桌面上来,多数以个人之间稳妥处置、自我了断为主。对此类事情,男女双方的单位大多数抱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所作为的态度。毕竟,都是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应该以自我约束为主,谁又会愿意主动地介入去管这种搬不到台面的不名誉事务。
3、一旦反映到双方的单位层面,就必须作出相应的反应。到了此时,就成公事了,必须公事公办。这是单位领导的法定职责所在,当然不能一味推脱,置之不理。极个别闹得动静太大、社会影响很坏的,自然还必须由纪检X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正常的X调查程序,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在彻底查清楚问题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规定做出适当的处理。这是必经程序,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没有自行其事的权利。此时,情节轻重、社会负面影响就是给予处分的主要依据。
概括地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生活作风问题根本就不会上升到单位或组织出面解决事态的地步,当然更没有给予处分或开除公职的可能性。
一般来说,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的很少。一来,这种事情确实不好查,也没有单位和机关愿意去查,谁又会愿意穷追不舍地深究这种事情呢?其实大多数是公事公办地表明了态度,就基本上草草地收场了。二来,这种不名誉事情弄不好会越抹越黑,社会影响越来越坏,个别还会引发不可挽回的负面后果,浅尝辄止当然是理性的选择。否则,深究下去,有可能让男女双方名誉扫地,从此难以做人,永远抬不起头来;或者引发自杀、X等恶性社会后果。人活一世,大多数人毕竟还是要顾及脸面、还是有个人尊严的。所谓的人活脸树活皮是也。说到底就一句话:在这些事情上,确实是当不得真的。
因此,即使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一定要考虑到此类违纪行为的特殊性,尽可能地控制调查范围,保守工作中的秘密,注意调查方法方式,把可能的消极后果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才是真正的对他人负责,对工作负责,才是合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总而言之,生活作风问题,经过依法调查之后确实属实的,并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很坏的,当然可以开除公职。但就社会现实来说,绝大多数是走不到那一步的。因此,绝不能把没有经过组织调查的所谓的生活作风问题,与开除公职直接挂起钩来。这样说既是毫无法纪观念的,又是十分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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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作风不好,在以前,那是十分严重的问题。现在社会和单位的包容程度是越来越高了。
1,涉险过关。20多岁,荷尔蒙爆表,整天是万箭攒心、万蚁噬魂。我和一个女职工过往从密,那女人突然丢下老公孩子回了老家,于是他老公打到大学,一口咬定是我拐走了他老婆。学校对我进行了审查和盘问,没有确凿的证据,几天以后女人接连写来了两封信,学校领导勒令当面拆开,幸亏的确没有实质关系,写满错别字的信里,也没有任何“有价值”的东西。
学校于是在全校组织讨论。可以说是声名狼藉。最后的结果是取消资格。
我来自农村,差一点打回原形,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
这就叫活该。招惹有夫之妇、孩子的母亲干什么?没有吃到肉,惹了一身臊。
X以后同学聚会,我万里迢迢参加了。我知道很尴尬,其实是想告诉老师同学,我幸存苟活于世。也是感谢学校没有斩尽杀绝。毕竟学生时代,学校如果发狠,可以像蚂蚁一样踩死我。
2,色狼多多。以后上班,见多了因为生活作风或者侵犯女性而身败名裂的同事。厉害的是文艺队队长,喝酒以后,月黑风高夜爬上了村妇的床,旁边睡着三个孩子,人家老公晚上回家后打都没有把他打醒。于是告发到单位,单位只能派七八个人把这个赤条条的宝贝抬回单位。处理结果是开除公职、劳教三年。
另外一个厉害的是一个长的又高又帅的同事,搞对象,因为颜值爆表,丈母娘和女朋友的两个妹妹都被她全部攻陷,一锅端。这也罢了,问题是他又想抛弃女朋友。于是准丈母娘带着三朵金花杀进我们单位。同事的下场是开除公职。
3,倏然心惊。如今我已经白发苍苍。回忆往事,感概万千。像我们这一代人,能够从QQ时代熬过来,真不容易。
人,作为一个整体,生命力极其顽强,而作为一个个体,生命力极其脆弱,粉身碎骨、身败名裂,就在一念之间,一瞬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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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作风有问题,一般不会开除的,也不会被开除公职的。因为那属于个人品德问题,这种事情都是男女双方你情我愿的事,男女都有问题,他们的做法只能会受到社会的舆论.道德的谴责,如果事情发展很严重已经影响到两家生活了,影响到了工作,根据情节,单位会给纪律处分。
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懂得怎样去做人,怎样去处理个人的情感问题?但现实生活当中有许多夫妻,虽然是夫妻,但行同路人,没有共同语言,没有感情。那为什么还要维系到这段婚姻呢?主要是因为孩子,他们都不想让孩子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在孩子的心灵深处留X影,所以他们只能选择就这样对付着过着。一旦他们在工作当中或者在生活当中遇到了和自己同病相怜的异性。他们就像遇到了救星一样,释放着自己的情感,诉说着自己不幸的婚姻。就这样他们情趣相投,很快的就走到了一起,他们并不顾忌别人怎么看,会不会影响到双方的家庭,会不会给工作带来负面的影响?只顾自己一时的快乐。这样的人做出这样的事。对工作并没有多大的影响,对社会也没有什么危害,所以他们不属于违法。你说我说的对吗?关注我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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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作风问题有很多种,要看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可以给予处分。最重的处分就是开除。所以还得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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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作风有问题,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有人举报,一经查实会受到处分的,一般情节不严重,影响不是很恶劣,是不会被开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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