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地址确认书写原告还是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

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写原告还是被告?

南山一直在思考行政执法为什么那么难,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为什么总是卡在每一个点上难以顺利进行,相信不少同仁都有同样的困惑。

行政处罚难,难在哪里了?南山认为,难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和X执行的过程总是遇到各种各样的麻烦,困难重重。

调查取证难、文书送达难和X执行难就像三座大山,横亘在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之路上,难以逾越。

不得不说,这次的行政处罚法修订,较好的回应了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可谓是亮点纷呈,不知道诸位同仁怎么看,但南山自己学习完新法还是比较激动的,无论实施效果如何,至少为我们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解决实际困难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

前天南山在公众号X了一篇文章,分析了新行政处罚法对解决调查取证难作出的一些立法安排,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下面的链接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在学习过程中,对于新行政处罚法对解决送达难这一问题的一些学习心得。

执法实践中送达难的实际情况

在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X中,有不少文书都是需要向当事人送达,并确认其收到或者应当受到,才能视为有效送达,否则就可能程序违法,严重的甚至能够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效力。比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等都是需要送达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通知书更是涉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有效行使,如不按要求送达,直接影响到整个行政行为的效力。

想要直接送达,电话通知当事人,其置之不理,反正就是不来取,要找当事人吧,他给你来个东躲X打游击,甚至还发生,执法人员一边喊,当事人一边跑的奇葩事。

检索一些当事人诉称执法机关超期扣押违法的裁判案例,你会发现,有不少X中,执法机关为自己申辩的理由都是已电话通知当事人,是当事人自己不来办理,自己造成的,但是因为通知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疏忽,没有做好记录,无法在法庭上取证,被法院X确认违法而败诉。南山相信,那么多行政机关不可能都那么坏,全在法庭上说假话,事实上是确实通知过当事人的,只是没有重视记录通知的情况,败诉败的冤。

想要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当事人提供假地址,地址不准确,文书邮寄被拒签退回,无法找到有效地址被退回等等,这些情况也为数不少。

实在不行公告送达吧,但是公告送达旷日持久,满六十天才能视为送达,而且公告送达方式必须是穷尽了其他手段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这又不知道要拖多久,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几份程序要求中必须送达的文书,都通过公告的形式的话,一年半载怕是都办不了几个案子了。

这在交通执法过程中,显得尤其突出,汽车是我们的主要执法对象之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运输具有极大的流动性,今天还在哈尔滨,明天后天谁知道在哪?怕是都到四川、云南去了,根本找不到受送达人,X都没法办理。

于是乎,执法人员为了能保障执法办案顺利进行,登记保存车辆超期、扣押车辆依据不足等被社会媒体指责为乱执法的现象就出现了。

近期,网络闹得沸沸扬扬,惊动了交通部的种种货运乱象,南山君倒不认为我们执法人员都是坏人,非得去故意违法法律规定,这其中就有上述原因,有很多时候是想着保障X能够顺利办理,才不小心踩了法律红线。

对交通部要严厉整治货运执法乱象的安排部署,南山坚决支持,同时,还迫切地希望交通部在部署整治时,能尊重事实,正视基层困难,出台有效政策帮助基层的部门解决基层实际困难,关心好、保护好我们的基层执法人员。

通过上述论述可以看出,执法文书送达难,难在哪里?

难在法律上没有给我们提供一种既能保障执法效率,又能及时、方便、快捷地把所有应当送达的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送达方式。

本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较好的回应了这个实际问题,作出了相应的立法安排。

新行政处罚法关于解决送达难的规定及其特点

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X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该规定确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进行,由此,畅通了整个行政处罚的送达渠道。

这一规定有两大特点。

第一,立法位阶高,在行政法立法领域内首次在法律的层面上明确了行政执法可以使用电子送达方式。

以前,各部委可能都制定过类似的电子送达方式,比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就有类似规定,但是部门规章只能在本部门适用,其适用范围有限,《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的三部曲之一,是名副其实的行政法部门的龙头老大级别的,效力位阶高,适用范围广,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行政机关。

第二,立法无保留,确定了电子送达方式可以适用于任何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

电子送达方式最早是基层法院在审理民事X过程中,为解决审判文书送达难,在送达一些对当事X利义务影响较小的程序性文书时尝试使用。但当时,由于民事X法中并未规定电子送达这一方式,法院使用电子送达方式也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最高法呢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许了基层法院的所谓探索创新,后来一看社会反响不错,也没什么大问题,就及时的推动了电子送达方式以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在民事X法修订时,增加了电子送达的送达方式。

行政机关一看,这送达方式好,及时便捷,看着让人眼馋,民事X法一公布,就拿来主义,在规章中引入了电子送达的规定。

但是,认真对比你就会发现,不管是民事X法的规定,还是各部位的规章,在适用电子送达这一方式时,都采取了保留的态度。

《民事X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X文书,但X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民事X法在规定法院送达使用电子送达的方式时采取了保留的态度,排除了可能对当事X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X书、裁定书、调解书。

行政执法的送达在此前的行政部门法法律的层面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规定了参照《民事X法》的相关规定。

所以,各部委在制定规章的时候,也有所保留,步子不敢迈得太大,不敢突破《民事X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文书送达采取了保留态度,作出了除外规定。

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

此次行政处罚法修改突破了民事X法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新行政处罚法与民事X法同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法律位阶等同,在行政执法领域,优先适用,所以,以后各执法部门在采取电子送达方式时,不会再受民事X法保留规定的制约。

可以预见,各部委规章也会如雨后春笋般对此作出回应,在规章层面给各执法部门提供电子送达依据。

南山结语

需要注意的是,新行政处罚法虽然给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打通了一条畅通无阻的渠道,但电子送达方式的使用必须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

今后的工作中,送达地址确认书将对是否能够顺利送达执法文书这一问题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大家在工作中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不管是说服教育也好,还是道德感化也罢,反正就是不管用啥啥啥方法吧,总之,

执法人员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用尽一切合法合理的办法,争取让当事人能把送达地址确认书签掉

只要当事人签了,那办案的时候,困扰着我们的送达难题,就动动手指,发个邮件或者发条短信就解决了,想想都很美好,是吧?

南山写文的目的,是把自己在学习中的一些心得分享给大家,力求给大家找到一种能够尝试的合法可行的方法,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在前天我X了一篇解决调查取证难的文章后,有人就质问南山你如何如何理想化,实际中怎么样怎么样,根本就不可能实现什么的。

咱有理讲理,也别老抬扛,是吧?

以前在立法上咱是无路可走,现在立法给咱提供了一条路,走都不去走,就退却了,那肯定就只能原地踏步了嘛!

不贪不占,因为想要克服困难干X,游走在法与非法的边缘,结果闹出了事情,轻则被追责问责,重了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多少有点冤枉的情绪,但是,现在立法给了我们解决问题的方法,还不想方设法的利用好,继续踩着法律的红线前进,最后出事被追责,那就怨不得谁了,也不会被社会所同情。

立法作出的安排,归根结底是需要执法人员去执行的,如果立了法就能解决所有问题,那不管什么事,立法人员关起门来围一起开个会,然后出来发个公告,什么都解决了,那还要执法人员干嘛呢?执法人员全下岗,想开出租开出租,想开网约的就去开网约呗。

南山所愿,不过是我们所有执法人员以后都不用被迫违法,依法执法,保护好自己,安安全全落地,仅此而已。

说得可能不对,也不全,望大家能够海涵,毕竟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最后不啰嗦了,分享一句法国著名的思想家伏尔泰先生说的名言:

“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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